首页资讯

学者:宋代寺院、僧人经营的高利贷,宋代著名僧人

时间:2025-07-28 05:29 作者:惊世Z

学者:宋代寺院、僧人经营的高利贷,宋代著名僧人

澎湃新闻

2025年07月27日 11:50:32 来自上海

在中国古代,有钱人放贷取息,乃是常有之事。佛教传入中国时,中国封建社会已经相当发达,高利贷资本已然发展起来。为了适应中国的社会环境,寺院、僧人放债取息也在所难免。事实上,佛教经典和戒律是允许寺院、僧人经营高利贷资本的,《大正藏》卷四〇《行事钞》规定由此看来,就连法力无边的佛祖都允许其徒子徒孙放债生息。当然,由于寺院财产的特殊性,即名义上属于僧人共同所有,所以佛教经典又对寺院、僧人的高利贷活动做了很多具体的补充规定:也就是说,用三宝财物放贷取息都是可以的,只是所取之息归属不同、用途不一而已。

正因为如此,宋代寺院、僧人在佛祖许可的幌子下大放高利贷,残酷榨取借贷人。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寺院、僧人的高利贷活动也是在商业资本充分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得到发展的。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各国,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与商业资本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与货币资本密切相关;如果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没有发展起来,高利贷资本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尽管寺院、僧人有其特殊的一面,但寺院经营的高利贷业本质上与世俗高利贷业并无差别。

陆游在《老学庵笔记》中曾经猛烈抨击宋代寺院经营高利贷的行为:在他看来,南朝梁朝时期,寺院、僧人设立质库放贷取息,乃是最为卑鄙龌龊之事,自古便是如此,应该设法严加禁止。事实上,这仅仅是陆游一厢情愿而已,根本不可能实现。由此可见,宋代寺院、僧人经营高利贷的现象非常普遍,因其经营手段至为恶劣,招致了世人尤其是士大夫阶层的强烈不满和谴责。

尽管很多人希望政府出面干涉寺院、僧人经营的高利贷资本,但因高利贷有大利可图,而且在当时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并没有违背当时的国家法律,所以不可能加以根除。在这种背景下,宋代稍有条件的寺院都会运作高利贷资本,如本觉禅院并不算很大规模的寺院,仅有房屋八十间,但在修建寺院以后,其一,从现存资料中可以看出,佛教寺院通常以钱作为高利贷的资本,也就是说,永宁寺下属罗汉院将寺院童行的本钱集中起来从事高利贷业,并以高利贷所得利息购买度牒。另外也表明,江南西路饶州(今江西鄱阳县)地区各个县里的寺院几乎都经营长生库,看来寺院高利贷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又如福州乾元寺,此寺的高利贷本钱很显然是募集而来的,大体上是600贯。虽然不是很多,但长期放贷下去,获利还是十分丰厚的。南宋时期,黄度担任建康府知府时,兴建养济院两所,挑选干练的僧人主持日常工作,以救济流离失所或贫困无依靠之人又如承节郎薛纯一不仅施田千余亩给能仁寺,而且由此可见,寺院以钱作为资本收取利息是比较常见的事情。

其二,寺院也有以粮食作为取息资本的。如前所述,寺院占有大量田地,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寺院,土地收入除了满足僧人的生活需求之外,每年都会剩余很多粮食。相反,很多农户每年土地收入远远不足以维持家人生计,尤其是在青黄不接的时节,借粮糊口乃迫不得已。如果寺院将余粮储藏起来,由于当时的储藏技术、手段并不先进,粮食容易腐烂,也会变成陈粮,既不便出卖,也不便食用。另外,寺院还需要不少人力、物力等保管粮食,看守粮仓。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寺院便将余粮借贷给贫穷的百姓,收取一定的利息,如僧允禧,又如刘昌诗记录了庆元府佛教寺院的实际情况:很明显,天童寺和阿育王寺都是用收获的粮食作为取息资本的,且设有不少仓库以从事借贷业务。

再如南宋乾道五年(1169),道渊担任溧阳县报恩寺住持,为了延续寺院的香火,剃度童行为僧,他命弟子慧如很明显是将田产收入积累起来用于剃度僧侣,而且当地寺院大多设有类似的机构。就所见资料来看,南宋时期以粮取息的利率为20%,如景定年间,正真院寺院将粮食借贷给佃农后,在社仓规定的利息之上多收二分作为利息。

其三,寺院还以金帛等物品作为借贷资本,如阿育王山妙智禅师,可见金帛之类的东西也成为寺院生息的重要财产。《夷坚志》记载永宁寺罗汉院长生库在寺院长生库中有金钗之类的物品,可以肯定,金银、布帛等财物也是寺院高利贷资本之一。

其四,寺院以其他财物充作高利贷资本,慈明禅师由此可见,油、麦之类的物品也可以作为寺院高利贷的取息资本。有的寺院甚至将耕牛出租给百姓,从中收取利息或租金,这就是所谓的长生牛,日野开三郎对宋代佛教寺院的长生牛现象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证。如南宋绍兴元年(1131),有人将一头被违禁杀伤未死的牛牵到绍兴府圆通寺,作为寺院的长生牛,又如广德军,尽管此处为祠庙出租牛给农民的事例,但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寺院长生牛的一些实际情况。

其五,寺院高利贷资本除了正常的借贷业务之外,有不少还兼营典当业务,从中渔利。也就是说,寺院的长生库等机构尚具有当铺的功用。寺院经营当铺似乎由来已久,且所当物品种类不一,可知此商人是以名画作为当品,从寺院当铺中换了钱。由此可见,寺院高利贷资本经营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并不限于借贷钱物。

关于宋代寺院高利贷的利率,就所见资料而言,似乎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佛教经典规定出贷财物的利率是很高的,规定借贷三宝财物的利率高达十倍,而且是对病人。这充分暴露了寺院高利贷的残酷性和掠夺性,但估计这只是针对极其特殊的情况规定的,绝大部分寺院高利贷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利率。如湘山报恩光孝禅寺地处山间,宋理宗嘉熙年间,住持僧从这一事例看来,为了满足寺院的日常生活需要,寺院以400贯作本钱放高利贷,每月取息12贯,月利率为3%,这一利率并不算低,估计这与当时通行的高利贷利率相差无几。就宋代民间高利贷利率而言,袁采说:可知宋代高利贷月利率通常在3%-5%,借贷双方都能接受。前引报恩光孝禅寺所收利息正是当时常见的利率水平,估计各地利率的高低存在很大差别,寺院长生库利息也大体如此。

在宋代,通常情况下,寺院高利贷的利率估计与世俗高利贷持平,有些寺院可能比世俗高利贷利息还要稍微高一些。寺院高利贷经营者往往借助鬼神的威力来恫吓债务人,比如欠寺院债务如不偿还,债务人来世将变牛变马之类,甚至下地狱,永世不得超生,等等。尽管这些都是无稽之谈,寺院却能借此获取较高的利率,但估计不会比世俗高利贷利率高得太多,若是利息过高,恐怕难以经营。而且,寺院高利贷的利率同样会受到世俗平均利率的制约,黄震曾经做过如下记载这是一个汪姓地方官处理民间诉讼的简单记录,僧人起诉百姓欠寺院长生库的利息,受理此案后,此地方官详细审查了寺院长生库的所有记录,终于发现了问题所在。从这一案例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借寺院高利贷的人相当多,寺院为此专门有文书加以记录,亦可知其管理有方。另一方面表明,这一寺院的高利贷利率高于世俗社会的利率。《宋会要辑稿》中有一段关于寺院高利贷的记载,宋宁宗嘉泰元年(1201)十二月,有官员向朝廷提出了管理寺院、道观长生库的相关建议,兹引全文如下:

臣僚言:臣闻有丁则有役,有田则有赋。有物力则有和买,今有物力虽高而和买不及者,寺观之长生库是矣。臣询其故,始因缁流创为度增之名,立库规利,相继进纳,固亦不同。今则不然,鸠集富豪,合力同则,名曰斗纽者,在在皆是。尝以其则例言之,结十人以为局,高下资本,自五十万以至十万。大约以十年为期,每岁之穷,轮流出局。通所得之利,不啻倍蓰,而本则仍在。初进纳度牒之实,徒遂因缘射利之谋耳。乞行下诸州县,应寺观长生库并令与人户一例推排,均敷和买,则托名僧局门,纽财本以罔市利者,亦将无所逃矣。

这一资料表明,其一,寺观高利贷资本经营者利用其免除和买的特权,他们千方百计地勾结世俗高利贷者,垄断经营,从中渔利,进而也大大增强了自身高利贷资本的实力。其二,寺观长生库名义上是通过筹措出家人出家的费用而兴办起来的,因而宋代鬻卖度牒的政策也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至少可以通过售卖政府控制的度僧道牒解决部分国家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愈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其三,寺院高利贷利息很高,“不啻倍徙”,即利率高于100%。其四,在此之前,寺院长生库所得不负担官府的和买,此后,长生库资本也必须负担国家的相关赋税,从而表明宋朝政府对寺院、道观的控制日益加强,其所确立的法规、制度逐渐完善、健全,尤其是在经济方面的措施。

应该说,宋朝对寺院长生库的管理相当规范和严格,如《宋宝藏岩长明灯碑》中的记载来看,寺院募集施舍设置长生库取息,购买油料来点燃各殿堂的长明灯,设有专门的库子管理,库子每月将往来的借贷文书交给方丈、知事僧过目,并由他们签字画押,可见寺院长生库的管理是多级体制的。

再如祖潮担任湘山报恩禅寺住持后,在寺院已有长生库的基础上,此寺也是每月结算,由管库僧人呈报,并由当地地方官签字后生效。尽管这只是具体事例,但估计宋代寺观的长生库大多是以这种模式管理的。虽然寺院长生库的管理机制很健全,但终究还是存在弊端,其中最大的问题是管库僧人、寺院上层人物等侵吞长生库钱财,或暗中挪用长生库钱物,甚至盗窃长生库钱财,等等,从而导致寺院长生库逐渐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可见寺院高利贷资本的管理存在不少人为的漏洞。

不仅寺观设置长生库等机构经营高利贷业务,很多富裕的僧侣也利用手中的钱财放债取息,尤其是一些寺院的上层人物,显得更为严重和恶劣。和州乌江县升中寺可知这是寺院住持僧与普通僧侣私人之间存在种种债务关系。又如景德镇管辖下的回香院,有一老妇借了寺院僧侣的债而被迫入寺服役以抵还债务,此妇哀求僧侣放她回家,其言辞之哀,令人触目惊心。上述两例充分说明,无论谁欠了寺院或僧侣的债务,当其无力偿还时,都免不了受到债权人的奴役。僧侣放债的事例在宋代还有许多,甚至连慈明杨太后在其穷困潦倒之时也向真州长芦寺僧侣借债。当时杨太后一家居住在寺院附近,尽管此僧借钱给杨氏大有政治投机之嫌,但借贷事实却是无疑的。宋高宗建炎年间,金军占领了广大北方地区,女真人尽管能征善战,但治理民事并不在行,姑且不管此僧如何含冤而死,僧人与富民之间的债务关系是存在的,而且债务额相当高。小数额的借贷亦屡见不鲜,孔目吏范荀为其子娶妻,诸如此类的例子尚有不少,此不一一列举。

从上面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宋代寺院高利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高利贷资本的构成中不仅有钱,还有金帛、粮食、油麦之类的财物。甚至可以说,宋代寺观的高利贷资本是多种多样的,也可以说,凡是能发挥本金作用的东西,寺观、僧道都加以充分利用。这说明宋代商品经济虽然较之前代已有很大发展,但货币关系尚未取得绝对的支配地位,物与物的交换和借贷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及市场,因而高利贷资本中包括了大量其他种类的物品。

其二,佛教寺院、道教道观高利贷资本的来源十分复杂而多元。其中大部分并不是商业资本转化过来的,就所见资料而言,寺观高利贷资本主要来自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捐施和寺观的田产收入。咸淳《临安志》记载了崇福院的收入情况:也就是说,寺观的田产收入同样是寺观高利贷资本的最重要来源之一,这进而决定了寺观高利贷资本的多样化,也是寺观高利贷资本与世俗高利贷资本的重大差异之处。同时还应该看到,寺观利用民间善男信女的施舍来残酷榨取一些贫民下户,足见宋代寺观高利贷资本尽管披着宗教外衣,但本质上与世俗高利贷资本是完全相同的。

其三,寺观长生库等高利贷资本多寡程度不一。一些经济力量强大的寺观所经营高利贷资本相当雄厚。正是因为如此,才会有盗贼垂涎寺观的长生库。陆九渊的记载形象地说明了这个问题:若不是寺观长生库存有大量钱物,恐也不会招致一伙盗贼的洗劫。

其四,寺观高利贷利率相当高,甚至远远比世俗高利贷要高。如在饶州,由此可见,该庵僧人所经营高利贷利率甚高,甚至据说因此惹怒了神灵而遭到报应,当地居民深受其害,因而也渴望这些僧侣遭到天谴。

其五,寺观高利贷所得大多用于度僧道、修缮庙宇等宗教活动,或者是满足寺观僧道们的生活需要,这一点与世俗高利贷资本大多转向投资土地有所不同,也是寺观高利贷与世俗高利贷资本的显著区别之一。由于宋朝政府禁止寺观购买百姓所有的田产,所以寺观即便通过高利贷挣来钱财,也不能随意购置田产。当然,也有少数寺观地主将钱投资于土地,张守真在宋太宗时期但无论如何,在宋代不许寺观买卖百姓田地法令的限制下,寺观买卖田产是有所顾忌的。也就是说,寺观的田地买卖受到了政府的很大限制,从而寺观要想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转化为土地所有权很明显也就受到了同样的限制。

学者:宋代寺院、僧人经营的高利贷

澎湃新闻

2025年07月27日 11:50:32 来自上海

(本文摘自游彪著《宋代社会的切:10世纪末至13世纪末的宗室、僧道、士兵》,后浪|天津古籍出版社,2025年6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Top

1、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工程效率提升的思考,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决策

2、辉煌60年•我们的家园 | 在华多年首次走进西藏:一位外国人的真实感受

3、母鸡下蛋的大小取决鸡的品种,不是下蛋效率,母鸡下蛋旺盛期有多久

小编推荐

当前文章:http://m.tuanjian7.cn/PYW/detail/jkutwz.html

相关阅读

网友评论

我要评论

发表
取消

惊世Z